一、行政拘留后还会被刑事拘留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倘若违法行为已达到犯罪标准,经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拘役或有期徒刑之时,若行政机关先前已对当事人实施过行政拘留措施,则应依法予以相应刑期的折抵。
换言之,若某位公民因同一违法行为先遭受行政拘留,随后该行为又被司法机关判定为犯罪,那么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量刑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行政拘留的因素,并有可能将其折抵为刑事拘留期限的一部分。
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拘留视作刑事拘留的一种特殊形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答了“行政拘留之后是否仍会面临刑事拘留”这个问题。
然而,最终是否会继续面临刑事拘留,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行政拘留后取保候审解除吗
若被判决定性逮捕,则预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措施将按法律规定予以解除并失效。如果案情轻微并且无其他特殊因素干扰,公安部门可并未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待案件侦查工作圆满完成并提交至相应部门之后,检察院或者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倘若违法行为已达到犯罪标准,经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拘役或有期徒刑之时,若行政机关先前已对当事人实施过行政拘留措施,则应依法予以相应刑期的折抵。
换言之,若某位公民因同一违法行为先遭受行政拘留,随后该行为又被司法机关判定为犯罪,那么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量刑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行政拘留的因素,并有可能将其折抵为刑事拘留期限的一部分。
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拘留视作刑事拘留的一种特殊形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答了“行政拘留之后是否仍会面临刑事拘留”这个问题。
然而,最终是否会继续面临刑事拘留,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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