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的结果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可能达到的处理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部门应于拘留期限内(通常情况下为二十四小时)完成对被拘捕者的审讯工作;
其次,若经调查核实,该名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收押条件,则必须立即释放,且还需开具相应的释放凭证。
换言之,在经过严格的审讯程序之后,刑事拘留可能会转变成被释放的状态,前提是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应对继续羁押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司法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可能达到的处理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部门应于拘留期限内(通常情况下为二十四小时)完成对被拘捕者的审讯工作;
其次,若经调查核实,该名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收押条件,则必须立即释放,且还需开具相应的释放凭证。
换言之,在经过严格的审讯程序之后,刑事拘留可能会转变成被释放的状态,前提是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应对继续羁押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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