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决定后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某人实施拘留行为时,务必要向其展示拘留证件。
其次,必须于拘留后实时地将当事人置于看守所进行羁押,且该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故此,刑事拘留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迅速付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决定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所采取的一项严格而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并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及妨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该决定往往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而作出的:
1.有充足有力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2.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离现场、销毁证据或者串供等潜在风险;
3.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某人实施拘留行为时,务必要向其展示拘留证件。
其次,必须于拘留后实时地将当事人置于看守所进行羁押,且该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故此,刑事拘留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迅速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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