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还起诉可以去外地吗
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原则主要为被告所在之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若被告为自然人,且其住所地及常驻地两者并不维持统一条件时,则可由该被告的常驻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情况下,其司法管辖权则归属于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此,当借款人身处异地之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在借款人的住所地或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此,针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纠纷,债权人完全有权利前往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到期不还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原则主要为被告所在之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若被告为自然人,且其住所地及常驻地两者并不维持统一条件时,则可由该被告的常驻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情况下,其司法管辖权则归属于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此,当借款人身处异地之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在借款人的住所地或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此,针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纠纷,债权人完全有权利前往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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