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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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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1897人看过
导读:可以。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认缴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一、认缴股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

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确定股权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2、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

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3)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

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4)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

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

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它是一个公司运营的纲领。

股东大会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内部对股权份额的划分及确定将更为自由。

认缴制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突破,虽然对促进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十分不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缴的股权可以质押

在法律体系中,股权被认定为一项专属的权益,这意味着它仅能通过质押方式获取,无法进行抵押操作。理由在于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涵盖了动产与不动产,然而质押所涉及的范畴则包含了动产及财产权益。对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质押行为,必须先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反观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其相关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在此进行备案。若未能履行上述程序,则质押权并未正式生效,债权人亦无法享受优先受偿之待遇。

此外,任何有关股权质押的事宜都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可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

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确定股权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2、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

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3)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

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4)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

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

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它是一个公司运营的纲领。

股东大会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内部对股权份额的划分及确定将更为自由。

认缴制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突破,虽然对促进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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