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所需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部分组成。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流程,我们整理如下几个步骤供您参考:
首先,购房者需进行在线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开发商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备案编号后,将合同文本打印出来,买卖双方需在上面签字盖章,各自保留相应的份数;
最后,合同签约完成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返还备案编号,至此,备案工作圆满结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部分组成。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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