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是12小时。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嫌疑人实行继续盘问:
(一)若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提出控诉或直接指认嫌疑人涉嫌触犯法律之罪行;
(二)如有证据证明正在进行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存在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以及(四)若嫌疑人所携带的物品可能涉及到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非法所得。关于继续盘问的时间限制,通常规定为12个小时。以下是继续盘问的四种具体情况:
1、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提出控诉或直接指认嫌疑人涉嫌触犯法律之罪行;
2、有证据证明正在进行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行为;
3、存在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以及4、若嫌疑人所携带的物品可能涉及到违反社会秩序或构成犯罪的非法所得。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继续盘问的时限是12小时。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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