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转治安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能转治安拘留,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二、刑事拘留转逮捕关几天
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阶段所需的时间跨度应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之间。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处于拘留阶段的嫌疑人,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需实施逮捕措施时,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但在某些特定的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如果嫌疑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案件类型,那么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能转治安拘留,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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