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公安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非法集资公司跑路业务员会被追责吗
在公司非法集资事件中,业务员原则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视相关责任。实际上,连带责任的判定主要源于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如合伙协议、担保协议、联营约定以及承包合同等等,或者源于当事人的代理行为,甚至于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联系等问题。
然而,当一家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时,它所涉及到的是单位犯罪行为,因此只会对该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还会对该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相应规模的刑法。在此情况下,业务员若能证明自己在其中起到积极助推作用的话,那么他将有可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从而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起刑事责任。以上所述并非连带责任范畴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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