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如果其中一人没钱继续投资如何处理
鉴于股东在签署出资协议之后,可能出现未能依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付资金的情形,对于这种未能出资的股东,其行为可采取如下方法加以处理:
首先,在公司发出适当催告并给予股东缴纳出资的宽限期期满后,如果股东仍然没有缴纳,则公司股东有权于合理时间内召集股东大会,以决定是否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
其次,其他已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有权向未出资股东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通过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无法正常出资是有几种处理方法的,股东是有可能会被取消资格的,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如何分红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常见的盈余分配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协商来决定分配方案。
若是在入伙之初并未对盈余分配做出明确的安排或者存在争议,则应该遵循合伙原则中的自行协商条款,邀请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讨决策;
其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若无明确的分配协议且所有合伙人未能达成共识,那就只能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确定最后的盈余分配方式;
再者,依照事先制定的合作协议来实施盈余分配。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入伙的合伙人来说,出资额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比例确定之后,按此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并且还需将这些内容一并纳入合作协议之中。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鉴于股东在签署出资协议之后,可能出现未能依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交付资金的情形,对于这种未能出资的股东,其行为可采取如下方法加以处理:
首先,在公司发出适当催告并给予股东缴纳出资的宽限期期满后,如果股东仍然没有缴纳,则公司股东有权于合理时间内召集股东大会,以决定是否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
其次,其他已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出资的股东有权向未出资股东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通过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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