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收取保候审金吗
司法机构在处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并不直接接手保证金的收取事宜。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决策,且由相应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具体实施。而保证金则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缴纳,以此作为保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一种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法院收取保证金会退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的情节表现出来的话,那么在等待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辩护人或申请取保候审者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资格的通知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回原本所交存的担保资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司法机构在处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并不直接接手保证金的收取事宜。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决策,且由相应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具体实施。而保证金则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缴纳,以此作为保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一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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