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没年审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在驾驶员的车辆未进行年度检查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尽管如此,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关的理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形之下,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仍然是可以依法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支付相应赔偿款的;而对于另外几种非强制性的商业机动车保险,如车辆损失补偿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员责任险以及它们的附加险种等,则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根据保险合同的明确规定,这些商业保险仅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车辆才具有法律效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没年审多长时间报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报废的规定,如果一辆已经注册的机动车在法定的检验有效期期满之后的最短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之内仍未能取得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的话,那么该车的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此机动车转让给专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这家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精准而规范的登记、拆解、销毁、整理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处理工作,并且还需将报废机动车上所附带的登记证书、车牌号码、行驶证件全部注销,以确保此车不会被再次使用或者流入市场,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驾驶员的车辆未进行年度检查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尽管如此,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关的理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形之下,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仍然是可以依法向受害人或其亲属支付相应赔偿款的;而对于另外几种非强制性的商业机动车保险,如车辆损失补偿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员责任险以及它们的附加险种等,则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根据保险合同的明确规定,这些商业保险仅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车辆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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