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怎么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农村离婚后房子怎么去分
关于农村地区离婚后房屋分割问题,其详细细则如下:
首先,若房屋系婚前一方独立建立,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订立合同约定,否则此类房屋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仅可判予所有权人所有;
其次,若是婚前一方首先建立,但建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是用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富所偿付的,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由于建房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偿还的,所以,这就使得拥有房产的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比例的房屋价值补偿,即得到房产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房价的一半;
再者,当男女双方于婚姻登记后,某一方家长为了给孩子提供结婚住房而单独投资建造的房屋,当夫妻双方在婚后能够共同享受此房屋带来的便利之时,此类房屋应被认定为由父母赠予的财产,在财产分割时,除非有特别情况发生,否则需要平均分配;
第四,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筹建房产,目的在于为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且婚后的确如此居住时,此类房产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家庭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将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最后,如结婚后,家庭单独投资建造或购置用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此类情况下,因结婚后的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当包含夫妻两人的均等份额,对于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相应的分割。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而离家的一方可获取与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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