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委托合同是否确实属于单务合同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是正确的吗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毫无疑问,无偿委托合同并非仅仅是一种单务合同,反而更类似于一种无偿的双务合同。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作为受托人的一方同样需要履行诸如办理委托事务等类似于有偿合同中的义务。
相反地,对于委托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局限于支付费用这一项,不论委托合同本身属于何种性质,他们都有义务对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提供或者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这个词相较于“双务合同”而言,其含义是指合同的当事各方中只有一方具有承担权利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的特权。
换句话说,他们仅仅需要实施某种行动以实现其自身权益,但却无需承担与之关联的义务。
例如在我们熟悉的赠予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不必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像是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等都是单务合同的典型例子。
然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远不止这些。
与单方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相比,单务合同更倾向于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后所缔结的协议。
简单来讲,单务合同通常指的是只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履行给予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至于双务合同,它代表的是签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至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分类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还是仅仅存在其中一方的给付义务。
具体来讲,单务合同包括了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代表着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此类义务的合同形式。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于实践操作及法律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几点是其中的几个方面:
1.首先,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有所不同。
2.其次,由于风险负担方面的原因,两者之间其实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相关的合同义务可以得到豁免,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该随之取消。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无从主张对方需要为此做出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风险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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