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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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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4 · 1246人看过
导读:中国法律中的拘留是对人身自由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短期内限制个体行动自由。除拘留外,还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惩戒和制约方式,旨在警示并纠正违法行为。
拘留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一、拘留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拘留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处罚措施,相较于其它诸多行政处罚手段无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方法。

它将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短期的限制及约束。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下,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进行警示提醒;

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手段进行惩戒;

或是暂时扣押许可证照、降低相应资质等级、乃至直接吊销许可证照等严格制约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拘留是否属于刑事责任

拘留并非必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定义范畴。

拘留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与层次的类型,分别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类。

如果个体仅涉及到一般性的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周期通常为5日到15日。

这时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能需要采用刑事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物的强制性限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处罚措施,相较于其它诸多行政处罚手段无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方法。

它将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短期的限制及约束。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下,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进行警示提醒;

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手段进行惩戒;

或是暂时扣押许可证照、降低相应资质等级、乃至直接吊销许可证照等严格制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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