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遗嘱执行人在法律层面上,能够确保遗嘱中所列之权益得以充分保护,以及遗产分配过程得以有序而顺利地推进,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无遗嘱中特殊注明的情况下,除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外,遗嘱执行人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遗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全面清理遗产;
(三)妥善管理遗产;
(四)代表遗嘱人进行相关民事诉讼代理工作;
(五)召集所有的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公开遗嘱所载具体内容;
(六)根据遗嘱约定,稳步实施遗产的最后转让行为;
(七)扫清一切阻碍履行遗嘱的障碍;
(八)要求继承人对因执行遗嘱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意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什么
1.在遗嘱中,遗嘱人有权自由指定遗嘱执行人;
2.然而若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或者是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因病瘫痪,失去行为能力或是严词拒绝自己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等原因,无法完成遗嘱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充当遗嘱执行人;
3.如果遗嘱人未能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亦或者是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人数甚少,为数不多的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完成执行遗嘱的责任,此时应当将执行遗嘱的职责交付于遗嘱人生前供职的单位,抑或是财产继承开始地点所属街区的基层机构,例如社区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等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在法律层面上,能够确保遗嘱中所列之权益得以充分保护,以及遗产分配过程得以有序而顺利地推进,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无遗嘱中特殊注明的情况下,除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外,遗嘱执行人还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遗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全面清理遗产;
(三)妥善管理遗产;
(四)代表遗嘱人进行相关民事诉讼代理工作;
(五)召集所有的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公开遗嘱所载具体内容;
(六)根据遗嘱约定,稳步实施遗产的最后转让行为;
(七)扫清一切阻碍履行遗嘱的障碍;
(八)要求继承人对因执行遗嘱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意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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