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罪吗
贪污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并非属于过失犯罪范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意图属于故意为之,即行为人都明白无误地意识到自身行为是以职务便利为手段,非法占有、窃取公共财产等行为,同时还希望或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而过失犯罪则是描述行为人理应事先觉察到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对社会带来有害结果,然而由于疏忽或大意未曾预见到相应后果,抑或是尽管已有所预见但却轻信能得以规避,最终导致这类不良后果发生的情况。
因此,就其主观心态而言,贪污罪并不符合过失犯罪的基本特点,而是更贴近于故意犯罪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犯罪的主观条件要素如下:
从内在意识层面上,行为人必须显示出直接而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要有将公款私自占有的意图和动机。
若国家公务人员借助职权上的有利环境,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来占有公共财产的,便构成了贪污这项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并非属于过失犯罪范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意图属于故意为之,即行为人都明白无误地意识到自身行为是以职务便利为手段,非法占有、窃取公共财产等行为,同时还希望或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而过失犯罪则是描述行为人理应事先觉察到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对社会带来有害结果,然而由于疏忽或大意未曾预见到相应后果,抑或是尽管已有所预见但却轻信能得以规避,最终导致这类不良后果发生的情况。
因此,就其主观心态而言,贪污罪并不符合过失犯罪的基本特点,而是更贴近于故意犯罪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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