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有哪些
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不是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有哪些
在同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中,以下种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
(1)首先,若同居前一方所获得之财产,或是暂时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抑或当一方离世后另外一方所获得的遗产等,均非共享于两个人之间的资产。
(2)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归属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
虽然同居期间内获取的财产看似理应由两人共同享有,但实际上,法律已然明确规定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别,或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作为各自专属的财产管理协议的隶属于各自的财产部分。
(3)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专用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不是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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