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处罚的程序是怎样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当场处罚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若相关证据确凿且具有法律依据,对于个人所适用的罚金金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下,以及对于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所适用的罚款金额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下,或者采取告诫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时,即可现场做出相应的决策。
然而,交通警察具有其独特性,他们可以在现场就执法行为给予被罚者不超过二百元的罚款缓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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