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密责任人就是承办人吗
不是的,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二、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承担哪些
在此项职责范围之内,定密责任人需承担关于国家秘密的确立、变更以及终止等相关工作。
具体地讲,首先,定密责任人不仅要负责对国家秘密进行初步的认定,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解除已有的国家秘密。
其次,各个定密责任人所行使的职责权限范畴存在差异。
法定意义上的定密责任人对于其所在机关或单位的定密工作享有全面的责任,其定密权限与机构本身的定密权限保持高度一致;
而被指派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必须在自己获得的定密权限内展开相应的工作。
作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在实际任务中需要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明确其所拥有的定密权限,依据指定的定密责任人的职位、岗位特征的不同,可以赋予他们相对应的定密权力。
最后,定密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对定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被指派的定密责任人在受托的领域里具有完整的定密权力,能够在职责范围内独立确定、变更以及终止国家秘密,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必经过法定的定密责任人的审批程序。
《保密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不是的,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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