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这两种实体之间所诞生的根据显然有所不同的,劳动关系乃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紧密合作基础之上的;
然而,劳务关系的出现却全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定。
其次,对于适用的法律体系也各有不同的规定:
劳务关系主要被民法、合同法以及经济法所覆盖,而劳动关系则主要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调整。
第三个区别在于承担主体资格也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仅能有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个体;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可能同时为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亦或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
在主体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上,劳动关系体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分配方面的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同时还涵盖了人身关系,即行政管辖权系。
相较之下,劳动者除了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外,还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循其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出勤天数、绩效考核等等),以此来融入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中,并成为其一员。
此外,对于以谁之名开展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事实劳动关系指出,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的,因此他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劳动更像是一种职务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用人单位整体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并不涉及到劳动者本身;
然而,在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劳务过程中,由于本人的过失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损害应独立于雇主责任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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