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
认定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要多少年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确立并承担扶助义务以及赡养责任,关键在于考察继父母在实际生活中是否真正地承担了抚养责任以及继子女是否尽到赡养责任,而这不能仅仅依靠时间的长短来判定。
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何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可以视为存在抚养关系并无明确的阐述,然而理论界对于此问题尚无统一的定论。
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双方是否切实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
”换言之,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他们之间才能建立起类似于直系血亲的拟制亲属关系。
其次,这种抚养义务或赡养责任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构成抚养和赡养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才有可能培养出深厚的情感纽带,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至于究竟需要持续多久,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最后,我们还需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于曾经受到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那么仍然应该由生父或生母负责抚养。
由此可见,当事人的意愿也是决定是否成立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认定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