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判决后是否还有再判的可能
在养育责任判决书颁布之后,仍然是具备改变的可能性的。
当夫妻二人离婚遭遇子女抚养权问题后,无论是在什么时间段内,某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力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更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需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来寻求最终的判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情况,当地法院应当支持有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1.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障而无法继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等恶劣行为,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的;
3.孩子已经满八岁且愿意跟另一方生活,并且他/她所在的那一方也具备抚养能力的;
4.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更换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抚养权判决的根本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体系中,法官作出裁判所遵循的总原则只有唯一的一点,那便是“为子女的成长创造更优条件的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借助大量具体情形来进行深入衡量。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是需要关注的: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被判由母亲直接行使监护权。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出现了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而不可治愈的病症,或者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父亲可以提出请求,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移至自己手中。
其次,父亲和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跟随自己保持生活关系,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这种期望就可以得到优先的考虑:
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几乎失去了生育能力的父亲,这样的情况,他的子女可以更多地跟随着他生活;
子女和父亲或母亲已经长期保持着紧密的生活联系,若突然转换生活场所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没有其他成年子女,另一方则拥有多个成年子女;
子女正在依照现在的方式与某人生活,对他们的成长有益处,另一方面,该人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亦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让子女无法继续与他一起生活。
再次,如果父亲和母亲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双方都希望子女跟从自己生活,但子女已经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这也得到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持并具有实际能力去帮助照顾孙子或外孙,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孩子也可以选择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
最后,父母双方就子女年龄已达8周岁以上的情况,是否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发生争论时,应该充分考虑该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养育责任判决书颁布之后,仍然是具备改变的可能性的。
当夫妻二人离婚遭遇子女抚养权问题后,无论是在什么时间段内,某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力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更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需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来寻求最终的判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情况,当地法院应当支持有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1.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障而无法继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等恶劣行为,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的;
3.孩子已经满八岁且愿意跟另一方生活,并且他/她所在的那一方也具备抚养能力的;
4.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更换抚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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