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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多少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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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6 · 1810人看过
导读:在中国,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所规定,但取保候审的条件并未直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适用于特定情况,如轻微犯罪、特殊人群(病重、孕哺期妇女)等,旨在防止被告逃避审判或危害社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是否能取保候审取决于毒品数量、被告个人情况及法律规定。若毒品数量较大,通常不易获准取保候审;而数量少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被告,取保可能性较高。
贩卖毒品多少可以取保候审

一、贩卖毒品多少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所涉的刑事责任并不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前提要素。然而,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往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在法庭审理前不会规避法律制裁,亦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这一行为准则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该法典详细列举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其中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或者涉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然而,针对贩卖毒品的具体取保候审条件,则需结合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较大规模,例如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而不足五十克,那么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此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然而,如果被告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比如上文中提及的特殊人群,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贩卖毒品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且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定条件,那么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可能更大;反之,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可行性相对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多少克判死刑

在涉及贩卖毒品犯罪时,法律规定了若干种情形,若涉案毒品种类和数量符合特定标准,即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

1)鸦片超过一千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超过五十克;

3)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超过一百克;

4)大麻油达五千克、大麻脂十公斤、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5)可卡因超过五十克;

6)吗啡超过一百克;

7)罂粟壳超过二百公斤;

8)盐酸二氢埃托啡超过十毫克;

9)咖啡因超过二百公斤;以及10)其他毒品(不含前述九项)数量较大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贩卖毒品所涉的刑事责任并不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前提要素。然而,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往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在法庭审理前不会规避法律制裁,亦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这一行为准则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该法典详细列举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其中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或者涉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然而,针对贩卖毒品的具体取保候审条件,则需结合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较大规模,例如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而不足五十克,那么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此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然而,如果被告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比如上文中提及的特殊人群,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贩卖毒品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且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定条件,那么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可能更大;反之,若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可行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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