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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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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1124人看过
导读:实践中,未签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双方主体符合法规、用人单位有合法规章制度并适用于劳动者,进行特定工作并受严格管理,或劳动者劳动为单位核心业务。
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在实践中,假如用人机构在雇佣劳动者时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只要满足以下这三个条件之一,那么就视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用人组织和劳动者双方都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体资质;

(2)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规章制度都是依法建立并且适用于雇员的,而劳动者也会受到用人单位严密的劳动管理,进行的也是用人单位所指定的,带有薪酬的工作内容;

(3)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是其所在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认定劳动关系后补缴社保受时效限制吗

关于补缴社会保障费用之事,实际上并无明确的时限要求,只需按照规定缴纳一定年限即可满足相关要求。对于那些未能如期、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或予以补齐,同时还需自欠缴费之日起,对未交纳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即使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亦可能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得到满足即可:首先是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次是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且实施了与其职工相适应的合规规章制度;然后是劳动者需要进行特定的劳动任务,并且受到严格而有效的统一管理;最后则是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该单位的核心业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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