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若行政部门在处理违法个体时,应予以轨范处罚或减轻处罚,其情况如下:
首先,该违法行为人能主动消除或降低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次,该违规者系受他方压力或诱导而犯下违规行径;
再者,在监督机构未察觉到此行为之前,该行为人能主动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其违法行为;
另外,在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和整治违纪活动中,此行为人展现出了积极的贡献与功绩;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明确要求,其他符合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特殊情况亦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面临违法个体的应对处置中,行政部门始终重视谦抑或适度的处罚手段,其中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条件:首先要积极采取行动消除已产生的不良影响;其次,因无奈或是受他人裹挟而违反相关规定;再者,通过自我监督透露尚未察觉的不当行为;另外,在接受执法规制过程中表现出合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最后,当遇到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也会适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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