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是否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来撤案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盗窃罪且适用长期,判决期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双方能够达成自愿和解协议,并且得到司法机构的批准与主持,则该和解协议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因盗窃罪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最终结果仅能以结案的形式出现,即需经过法院的公开审判及评断,确定罪犯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量刑结果。
在此过程中,有关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实若是无法认定,或者判定为无罪,则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实施自由裁决,即释放其人身自由;
反之,罪犯如经判定确认有罪,则其必然面临相应的刑罚判决,在此基础上,其量刑幅度也有可能因法定或酌定因素而有所减轻甚至获得完全豁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盗窃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关于窜访盗窃罪的案件,若符合特定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怀孕或哺乳期间的妇女,不构成社会危害性,亦可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在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依法审理完毕时,因司法程序需要,当事人仍需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涉嫌盗窃罪的案件,若被告人能够在获得被害人同意且经过司法机关批准的前提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该和解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必须由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以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将予以立即释放;而如果被认定为有罪,则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量刑,同时也可能考虑到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或者豁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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