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关于婚姻的撤销机制,对于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处置安排;
倘若协商无果,则将交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基本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财产专属于任何一方,否则都必须以共同持有作为处理办法。
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拥有的薪酬、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通过继承、馈赠等方式获得的合法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视为非专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当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或经营所得的收入,若经查证确属按份共有性质,即可依照每个共有人所出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但如经核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则全体共有人共享该所有权。
若无法明确判断是按份共有仍是共同共有,就假定为按份共有,无法确定其出资比例的部分,则视作等额分享。
至于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及债务问题,债权相关事宜适用按份共有之规定,债务问题则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后予以偿还,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判,双方对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主要涵盖了胁迫性婚姻及恋爱结婚登记之前未曾如实告知的重大病史之婚姻两种类型。
面对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从胁迫行为已经结束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以内提起。
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其主张撤销婚姻的日期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同样需在一年内发起。
当一方不幸身患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其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主动告知另一方真实病情;
若未能如实相告,那么另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日期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这类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同样需要在一年内提出。
值得强调的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束缚力,男女双方并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过错的一方,他们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撤销婚姻致始不存在吗
可撤销婚姻并非自其建立之日起即属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据撤销权人是否实际采取了撤销权利的行动来判断。如果在法定有效期内,撤销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撤销行动,那么此段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有效存在。
然而,若撤销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了撤销权利,则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定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关系便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离婚诉讼过程中,婚前同居时期的财产分配需要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在此过程中,除了专属于个人的特定部分之外,其他财产通常会被视为共同所有。对于购买的财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共同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而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则需根据各自所占份额或者通过协商来确定具体的偿还方案,或者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处理。撤销婚姻的主要范畴涵盖了受到胁迫以及对方存在重大疾病却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形,申请人必须要在一年之内对此事提出申诉。一旦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无过失一方将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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