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撞死人是否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将他人撞至伤重甚至身故并非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犯罪行为人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不当行为;
2.此类行为必须是在驾驶或乘坐车辆等各种交通工具过程中所实施;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引起交通事故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换言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酿成了如下严重后果:
导致他人受伤或失去生命,或是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引发的;
否则即便行为人犯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却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且其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无明确的前后时间顺序,那么他就不会面临本罪的指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机撞死人后能否取保候审
若驾车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司机将被判定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司机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
第一,肇事者或者被告的犯罪行为轻微,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如果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哺乳期妇女,并且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第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被告仍然被关押,且羁押期限已到,此时需要对被告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被告不是累犯,也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他也是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构成交通肇事罪须满足三项特定要件:首先,行为主体须违反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其次,此种违规行为必须发生于其驾驶或乘坐车辆期间;最后,该违法行为必须因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只有在行为者的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被判定为此罪名成立。反之,即便行为者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如果未能产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或者因果关系并不显著,那么也无法认定为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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