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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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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1999人看过
导读: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三、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一、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三、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

关于原有土地在决定划拨使用时是否需要支付征地成本这一问题,若是在此期间土地并未产生费用支出,那么在迁移拆除的过程中将不存在补偿这一环节。反之,若原土地使用者曾为获得该片土地付出了相应的成本费用,那么在迁移时应尊重实际情况,参考当前被回收用地所在地区的征地成本标准进行合理的补偿。

再者,如果原土地拥有者在获得划拨用地使用权時已經支付了全部或部分的征地成本,则在后续的迁移过程中,同样应该以此为参考依据进行恰当的物质赔偿;而若在历史上就从未支付过此类成本费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则无需为此次迁移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划拨土地的征收赔偿事宜,我们必须遵循以下相关标准:首先,土地的补偿费用应根据被征用前的三个年度,对耕地进行平均年产值计算后,再乘以六到十的倍数。其次,安置补助费是依据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具体金额。最后,对于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将由被征收者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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