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应该如何认定
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可以考虑从构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个方面:
1、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如何准确地裁断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我们可以首先从构成要件上进行深入探讨,构成要件主要包含四大要点:第一,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个核心领域,然而在某种情境下,它也可能会触及到国家财政经济管理制度这一层面;第二,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最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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