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并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只能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共同协商并规定,而劳务派遣这种雇佣形式主要应用于那些临时性、辅助性质或是被替代的岗位之上,因此在这些岗位上并未出现过设定试用期的操作方式。
据此来看,对于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来说,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对其进行试用期的约定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并不包含有关试用期的条文。这是因为试用期通常只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才会设立,而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主要应用于那些较短时间内或需要临时性的岗位,使得它无法沿用设立试用期的固定因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也就没有必要对试用期进行明确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