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能否监外执行
的确如此,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期内的罪犯,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任意一种情况,都可暂时享受监外执行的优待: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内外医疗治疗的;
2.女方处于妊娠期或是正在给未满周岁孩子喂哺母乳的妇女;
3.由于身体残疾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但实行暂时性的监外执行不会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罪犯。
倘若被判给予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二点,同样可申请暂缓实施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或是有自我伤害行为倾向的罪犯,则不会得到允许进入保释就医的程序。
如若罪犯确实病情非常严重,且必须要进行康复治疗,则应该由我国省级人民政府指派的医院做出权威的诊断并开出具备法律效应的证明档,在执行之前,所有关于暂缓监外执行的请求和决策权都由人民法院进行承接与执行;
而后,在交付执行之后,由监狱或看守所在适当的时间向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设立于城市的一级以上的公安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实行暂缓监外执行。
另外,当这些在狱外候审的罪犯在候审期间涉及到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在法律上有责任对其立案调查,但暂不曾立案的话,人民检察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档。
二、怀孕期间能刑事拘留吗
在孕妇怀孕期间,通常情况下不会执行刑拘措施。这主要源于我国法律始终秉持对人权以及女性权利,尤其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所享有的特殊权益的保护理念。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监视居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即患有严重疾病,或属于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或者是存在严重肢体残障而无法独立自主地生活并对他人构成威胁时,可以准许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然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而言,只要符合相应的哺乳期条件,同样可以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存在自行伤害的危险倾向者,均不得准予保释就医。关于病情严重需进行康复治疗的问题,必须要具备省级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然后再由法院进行裁定。若是监狱或者看守所在押人员提出暂缓执行刑罚的请求,那么在此期间只能在监外等待审理结果。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任何涉及犯罪行为的迹象出现,则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侦查事宜,而检察院则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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