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是否有权撤销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经过立案之后,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案件。
例如,若检察机关负责立案,那么他们便可直接决定撤销该案件;
而若是公安局所立案调查的案件,那么检察院则可能会通过向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提交建议,来表示建议撤销此案的意愿。
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有权自行撤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
实际操作中,撤销案件的决定权主要仍然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
在进行刑事公诉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代表,需要捍卫法制撤诉必须基于法定条件。
即便受害者与加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受害者也无权撤回诉讼请求。
只有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个情况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对于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如果出现涉嫌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且被告人身处于追诉时效期限之外等情况之一,即可不必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进行追究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案件处理。
同时,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应当主动撤销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就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同时还要通知当初负责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知晓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是否监督取保候审
正是如此,检察机关具有对取保候审进行监督的职责。在我国的法律构架中,检察院身为国家法律监督重要机构,依法享有对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单位具体实施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对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督。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取保候审的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虽然具有立案后裁决是否撤销案件的权力,然而在现实操作层面上,行使撤销案件决策权的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提起撤诉请求。此外,即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亦不可擅自单方面予以撤案处理。在刑事案件中,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的追诉期,便可发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另外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被发现不应对其进行追究责任,则有义务主动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对于已经被逮捕的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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