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改名字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在父母离异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一方都无权独立决定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与名字。
从常理来看,当孩子诞生之后,他们的姓氏与名字通常是经过父母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才最终落定的。
因此,宝贝们的名字发生变化时,同样需要得到父母的一致同意。
根据相关法规的严格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对子女的姓氏和名字问题达成共识或者是没有取得共识的离婚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想要私自改变儿童的姓氏和名字,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此不予批准。
而对于那些故意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孩子姓氏和名字改变的家长,如果另外一方提出恢复原有名字的申请且离婚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纠正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孩子改名字需要父母双方到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姓名更改,必须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包括父母和领养人)向户籍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孩子改名事宜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与协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期间,子女的姓名变更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和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独自擅作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尚未就子女姓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夫妇中,任何一方试图未经对方许可而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并有可能遭到拒绝。对于那些恶意隐瞒离婚真相或采取欺诈手段以达到改变子女姓名目的的家长,如果他们的配偶提出恢复原有姓名的要求并且没有达成新的共识时,公安部门也会依法介入,进行准确核实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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