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间公司倒闭,生育津贴应如何处理
若雇主遭受依法宣告撤销、解体或破产等困境以及因其它因素宣布终止经营,其应于财产清算过程中,依照本地度上一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的生育保险福利标准,为已经怀孕的女员工预先预留生育保险费用。
针对此类特殊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向生育保险参保所在地区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详尽查询与核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怀孕期间公司断交社保
在怀孕期间遭遇企业中断缴纳社保的情况时,作为孕妇,您有权向当地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揭发举报;另外,也能够选择采取寻求劳动仲裁的方式,通过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约关系以及索求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倘若在休产假的过程中遇到了社保断缴的问题,您是可以在产后予以补充的。生育津贴,这是国家为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利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待遇,专门针对职业女性在生育行为发生之后,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费用。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朋友们来说,生育津贴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所统计出的职工月平均薪酬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给她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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