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认罪会不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之后,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
若查出不存在应予拘留之情形时,务必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下发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然而,需注意此法条并未明确指出当事人对犯罪行为拒不承认是否会左右刑事拘留之决策,因此,被拘留者不认罪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实施刑事拘留。
拘留的决定往往是基于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是否具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撑。
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被拘留者对犯罪行为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及调查进度,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拘留、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拘留者。
因此,被拘留者不认罪并非必然导致刑事拘留的解除,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