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人都报检察院吗
依据我国最高效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之后,须在24小时内对被拘押者进行讯问。
假如发现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或不应拘留的情况,则必须立即将被拘押人员释放,并开具释放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拘留结束后是否必须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因此,是否向检察机关报告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
若案件需要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会将案件资料移交至检察机关。
然而,具体是否需要向检察机关报告,仍需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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