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都送看守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立即将被拘留人员交付指定的拘留场所予以羁押,最晚不得超出24个小时。
因此,在实践中,刑事拘留往往意味着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决心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须在决定执行上述措施后立刻将被拘留人员移交给指定的拘留场所进行羁押,且最迟不能超过24个小时。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常常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相应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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