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如何收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额度须由批准机关结合司法活动能够正常开展的需要度、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本质特性、情节严重程度、预计可能判处的刑法责任轻重以及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仔细斟酌后予以确定。
保证金应悉数存入执行机构指定银行所设立的专属账户。
至于具体的保证金额度及收取流程规则,亦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条例进行深入研究与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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