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怎么接到通知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开庭的通知流程,通常可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由法院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直接告知相关被告方开庭的具体日期及地点;
其次,法院还可以利用书面形式寄送开庭传票至被告方所在地,此举代表着正式通知已发出,传票上将详尽列明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重要信息;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传票及其他相关通知文件应在开庭前至少三天内送达被告方手中,以便被告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开庭准备。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取保候审案件开庭的通知主要是通过电话与书面传票这两种途径来实现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方能及时且准确地获取到开庭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绝不允许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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