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绑架罪的是什么人物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具体阐释和说明,凡是犯下绑架罪行之人,需具备以勒索钱财为主要动机或目的来非法拘禁他人生存自由或盗窃婴幼儿的前科记录。
倘若此类罪犯在实施其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被绑架者进行恶意谋杀或故意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尤其使受害者达到重伤乃致死亡的程度时,将面临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执行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须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责任。
然而,当此类恶行所涉及的民事方面并不构成特别严重的情况时,法律也会对这些罪犯施以罚款等形式的经济制裁,通常会将量刑幅度定为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属于绑架罪的是哪些情形
绑架罪,乃指行为人为达到获取财务或实现其他非法意图之目的,利用被绑架者亲近之人或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全状况的担忧和关切,采取暴力、恐吓甚至药物控制等手段来控制他人的行为。此种犯罪侵犯的乃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实施绑架行为时所采用的暴力、威逼、药物控制或是其他特殊手段,本身便可能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若行为人通过暴力、恐吓、药物控制等方式将他人控制后,再对其实施监禁、监控等行为,则无疑剥夺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而当绑架罪行未能如愿以偿地达成其犯罪目的(即勒索财物)时,行为人往往会对受害者痛下杀手,以掩盖罪行,这无疑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从主观层面来看,绑架罪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当作人质进行要挟。所谓以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初衷在于通过伤害受害者来威胁其近亲属交付财物,此处的财物既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也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性权益。对于涉嫌犯有绑架罪的罪犯,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导致受害者死亡或杀害了受害者,则应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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