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制,取保候审这项措施适用于那些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异地被捕获的,只要他们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是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外地逮捕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的确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符合特定的条件要求,即便身处他省亦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这是一项赋予嫌疑人或被告方在未被拘留的前提下,能够待在家中直至案件审判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那些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乃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人群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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