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取保候审一般几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者将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然而,此项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做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体状况及其可能面临的刑罚,来判断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对于抢劫罪的取保候审期限,并无固定的标准,而需要由上述相关部门在全面考量案件调查进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之后,再行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抢劫罪取保候审有没有案底
在法律程序中,被暂时收取保证金以等待审判的状态为之取保候审,这是因为此举并非犯罪记录的体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案件解决的终结环节。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深入调查和审理,发现当事人确实需要接受实质性的刑罚,便可能会做出决定执行逮捕并将其重新收监。此时的状况则是产生了犯罪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是否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权限归属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联合行使。然而,对于具体操作的时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体特征进行判断与裁量。在涉及到抢劫罪这一类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期限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调查进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不存在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批准而被允许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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