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哪天开始计算
保障措施的期限应自采取此项措施的正式决定宣布日算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这一时间跨度应从决定实施保障措施的那天起算,直至满十二个月为止。
若在此期间,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未曾出现任何间断现象,并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亦或保障措施的期限尚未达到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则原先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时限仍应继续适用。
相反地,倘若在保障措施期限内,相关司法机关作出解除保障措施的决定,那么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期限应于该决定生效当日即刻停止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从哪个阶段算起
在针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如若涉嫌犯罪者被判定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需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亦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制裁,且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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