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取保候审会提前通知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施加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妥之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
倘若公安机关解除已逮捕人士的羁押状态或是调整逮捕措施,则应向原批准该逮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因此,若需对取保候审的措施进行变更,依据此法律条款,公安机关有义务及时告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这就意味着,变更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会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变更取保候审的时间怎么算
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应自相关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日起计起。
值得留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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