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在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这类公共事务性质较强的案件,应当先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完成调查工作之后,再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起诉,在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之后,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并非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发起公诉。
鉴于此,我们不能将上述法律条款中针对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以及撤诉等规定应用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严重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牵涉到公共秩序的维护,依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经由公安部门侦办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选择以私自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并不适用自诉案件中关于调解、和解以及撤诉的相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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