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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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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9 · 1306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遵守以下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更联系信息需及时报告,按时接受传讯,不干扰证人作证,不破坏证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情增加限制条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逮捕。必要时,可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义务

一、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义务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之具体规定,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行为上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义务:

1.未经相应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可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域范围;

2.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实报告;

3.接到传讯通告时,需立即前往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4.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的正常程序;

5.禁止销毁、篡改证据串供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禁止踏入特定领域或场所以进行活动;

2.禁止与特定人士进行接触或通讯交流;

3.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

4.将涉及出入境、驾驶等方面的护照、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以上各项规定,且已缴纳保证金者,将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节,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处理。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确有必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先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批准采取保释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义务:即未经许可严禁擅离被指控的居住所在地;如需变更个人联系方式,务必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须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到案接受传唤;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也不能有损毁证据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若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面临被没收的风险,同时还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甚至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监视居住或者直接逮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期实施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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