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材料谁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保释候审的申请权可赋予涉嫌犯罪之人、被控告人本身或是其特定法律授权代表者以及近亲家属行使。
若涉案人员、被告在羁押期间,其特定法律授权代表者和近亲家属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递交保释候审的申请。
因此,保释候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应由提出申请的主体提交至相应的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材料首先送到哪里
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通知家属后,虽然已启动了司法程序,但在案子尚未移送至检察机关开展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前,这段时间通常被称之为侦查阶段。在此期间内,尽管案子名义上仍归属于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和处理,但实际上的主导权仍在警方手中。因此,倘若当事人或其亲属希望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妨将相关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至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指控对象及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和直系亲属都享有申请保释候审的权利。当涉案人员、被告人处于拘禁状态时,他们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和直系亲属同样有资格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保释候审的申请。因此,保释候审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提出申请的主体提交给相应的司法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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