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存疑不捕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具体要求,倘若公安部门在对某位犯罪嫌疑人士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发现其存在诸多疑点无法确定,以致不能达到逮捕的标准,那么,公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立即做出释放该名犯嫌者的决定,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在释放这名犯嫌者之后,公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地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院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启动公诉程序或者采取其他的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的人,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释放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处理的需要,及时将释放人员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倘若发现所掌握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逮捕要求时,必须即刻释放该嫌疑人且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侦查机关也需要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情况通报,以便于检察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决定是否提出公诉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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